
绿化养护问题整改函件给施工单位

有什么关于文明施工的新规定吗?
答:
上海市住建委7月17日对《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解读:
此文件发布意义有三点:
二是通过法规的形式,将一些文明施工好的做法做进一步推广;
三是设置对应的罚则,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新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公众参与-意见征求”栏查看《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黄埔区大沽路100号2506室(邮政编码:20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修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wfgc2013@163***
相关附件1:
关于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草案)
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应急抢险、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四款:
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着反光服。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符合标准的路拦式围档。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七、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机械或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提前落实作业区域的封闭围护措施,并在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本市文明施工标准提前***取洒水除尘措施。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标段,分段有序施工。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十、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中的“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删去第三款中的“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重点区域内的轨道交通、隧道施工应当实施覆罩法的工厂化施工。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对出入口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条标修改为“对建设单位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监督责任、未按照标准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实施监理、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六、其他修改:
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第三条中的“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有关”、第五条中的“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七条中的“设计单位”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修改为“装配式等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修改为“密目式安全网”。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本规定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相关附件2:
《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的
起草说明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委牵头会同市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和城管执法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48号令,以下简称《文明施工规定》)开展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文明施工规定》的修改由原来的31条增加到34条,新增3条内容,修改22条,9条不变。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部门(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部门除住建委外,还涉及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专业管理部门,本次修改增加了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上海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文),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除了《文明施工规定》原明确的其在工程招标、发包及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方面的职责外,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条款。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督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文明施工费的落实,因此第六条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
(三)关于推广装配式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八条)
在《文明施工规定》原条款已要求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的基础上,《文明施工规定》提高标准,突出要选用装配式等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四)关于加强管线工程的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的施工,对沿线居民的生活、出行影响较大,文明施工做得好坏,直接影响老百姓的感受度,直接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了避免马路拉链,减少施工扰民,降低扬尘、噪音对环境的污染。《文明施工规定》根据《上海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文明施工标准》及新修订的《上海市文明施工标准2019版》,提高了要求,明确:1、围挡高度: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第十一条)。2、缩小路拦式围档的使用范围: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符合标准的路拦式围档(第十一条)。3、围挡养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一条)。4、分段施工: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标段,分段有序施工(第十五条)。
(五)关于重点区域的管理范围(第二十四条)
根据管理需要,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内环内调整为外环内,《文明施工规定》明确: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因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人口密度高、对居住环境、景观等要求比较高的区域,为了减少对该区域人员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降低噪音及扬尘,改善市容环境,有必要对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的施工提出新要求。因此,《文明施工规定》明确:重点区域内的轨道交通、隧道施工应当实施覆罩法的工厂化施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六)关于网格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脏乱差问题,《规定》明确:对出入口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
(七)关于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增加对建设单位的处罚。由于《文明施工规定》原来只设定了建设单位的义务,但对其不履行义务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这次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监督责任、未按照标准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加大处罚力度。《文明施工规定》原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力度太小,没有威慑力,因此,本次修改根据规章设置处罚的权限,加大了罚款的幅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调整为1万以上3万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调整为5万以上10万以下(第三十条)。
3、增加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文明施工规定》原来对监理单位只有义务规定,没有对应的罚则,需要增加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文明施工规定》新增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未实施监理、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4、增加对责任人的处罚。单位违反规定,是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尽职,因此《文明施工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做了修改。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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