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草局 约谈,国家林草局约谈10个严重破坏森林***县市
棚户区改造国家有什么政策?
你好,一般而言,棚户区改造多数都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所以,棚改时依据的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农村集体所有地被承包后合同过期十几年了,但不交还集体怎么办?
可以***承包方,看根据具体合同签订情况,可以拿到补偿金或者违约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看签订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未签订协议或约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可以要回相应的费用,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对方不愿意,可以直接***。
合同到期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属于违约,如果没有特殊事由,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案例:
土地承包期限到了,土地承包者却不愿将土地返还。被告上法庭后,两级***均判处承包者归还土地并给付一定赔偿金,土地承包者却不履行。周至县***执结这样一起土地承包合同***,涉案土地最终被要回,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1996年,周至县马召镇群三兴村二组与马某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二十年。承包期满后马某某不按期归还土地,经多方调解无效,2017年8月,群三星村二组将马某某***至周至县***。后经县市两级***依法公正审理,判处马某某依法归还土地并给付一定赔偿金,但是,履行期限内马某某并未履行。2018年5月,群三兴村二组向周至县***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方寻找到被执行人马某某,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马某某答应履行义务并随之全额缴纳了案件款,但是按照判决需交还土地时,马某某又产生动摇,不愿履行。针对马某某的抗拒行为,执行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实地考察争议土地并现场释法析理,双方达成和解后当下立即执行。
提主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存在吧!地是集体的你只有承包权,没有拥有权和买卖权。每界到期就要统一分过,因为人数有增有减,按照上面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因为三十年时间太长,到时侯有地的没有人,没地的人数增加。所以就会出现不平衡,我村一般三年为一界,期满又再重新分配。这样大家不会吃亏,比如,时间长了好地一直是好地,分到差的地就吃亏十多年。我村开会考虑最好三年作一次调整,所以吃亏也是三年,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别。其他地方是怎么调整的我并不清楚!我看十几年到期地不交还集体真是笑话。我是按照我村的做法说的,大家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请留言分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 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两轮承包相加应该是5o年,不应该以到期,这是弟二轮土地承包时,国家为发展农业经济,巩固三农政策,使农民放心,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不会改变的,给农民一个定心丸。不知你说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是说第一轮到期十几年了,应该两轮相加五十年才到期。你放心在你承包的土地上,安安心心耕种。
首先,和承租人沟通沟通,看看什么原因合同到期后不归还村集体,是不是和村委会有经济往来,或者有债权债务***;第二,承包人是否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有亲戚关系,家族势力比较大,霸占村集体所有地;第三,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找出问题症结,解决问题,捋顺关系,承包者会归还或者重新鉴定承包合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就讲明当前形式,若仍然不听,一方面移交公安打击村霸,另一方面去******,通过合法手段收回村集体土地。
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ooptakes-1.com/post/6062.html发布于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