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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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旺 08-10 14

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要求。”

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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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改作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改作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改作第三十六条,并删去其中的“1995年8月20日省人民***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令第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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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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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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